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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聊城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社保话题:聊城市 点击:1207 来源:wwe中文网日期:2016-02-29 【字号:

近日,聊城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2016年度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范围为二、三类风险行业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新增的劳务派遣单位,其基准费率按2.0%的标准执行。

调整聊城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聊城市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规定,基金出现缺口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测算本辖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先整体上调不少于0.1%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然后再按照聊政办发[2007]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调整。

基金没有出现缺口的县(市、区),只调整符合聊政办发[2007]46号文件规定的部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其中,新增参保单位按对应风险类别费率标准执行。新增的劳务派遣单位,其基准费率按2.0%的标准执行。

本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范围为二、三类风险行业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

调整聊城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工伤发生率对用人单位工伤缴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办法为:

未发生工伤事故且未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缴费费率下浮2档;工伤发生率低于0.4%(含0.4%,下同)且支付比例低于40%(含40%,下同)的,缴费费率下浮1档。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实际缴费费率不低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0.5%。

工伤发生率低于1%而支付比例高于100%,或工伤发生率高于1%而支付比例低于100%的,缴费费率上浮1档;工伤发生率高于1%且支付比例高于100%的,缴费费率上浮2档;发生工伤事故一次性死亡3人(含3人)以上且年内因工死亡累计少于10人的,缴费费率上浮3档;年内发生工伤事故死亡累计10人(含10人)以上的,缴费费率上浮6档。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实际缴费费率不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未在上述浮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缴费费率不浮动。

注:个人不需要缴交费用,由用人单位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