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小编从常州市人社局了解,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大家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
一、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900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5446元,下限不得低于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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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常州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品质的提高,对社保的观念认识也越来越重视。社保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常州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的办理指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办理条件包括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中心要求的其他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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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小编从常州人社局了解,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办理转出业务,其社会保险应为暂停缴纳状态;办理转入业务,其本地养老保险应为正常参保状态。
1. 外地转入人员:
(1)外地(转入地)社保机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参保人员身份证。
2. 本地转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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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小编从常州人社局了解,当个人信息有误或单位信息有误,申请人已经在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已经完成首次参保)的情况,到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的业务。具体参考下文,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户口本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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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社保小编从常州市人社局了解,为有效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常州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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