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获悉,兴安盟社保局关于调整社保政策已经实施,主要是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作出了新调整。但要是真正问起市民关于社保新政的内容有哪些,相信绝大多数市民还是回答不上来,甚至还有不知道的。不过别担心,社保小编收集了详细情况,供大家参考。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作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缴费比例由3%下调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下降为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下降为0.5%,从2015年3月1日开始执行。
兴安盟人社局、盟就业局认真贯彻落实,根据调整后的费率调整了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和年度基金预算。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以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的缴费。失业保险费率下降后将为我盟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减轻经济负担约4000万元以上。失业保险在一定时期采取浮动费率积极适应当前经济形势,是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一、参保人员住(转)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在职人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85%、一级医院95%;退休人员:三级医院90%、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l00%。文革中致残并持有基残证人员,在以上各支付比例基础上再分别提高2%,但不能超过l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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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那么,养老保险参保的办理都有哪些手续呢?社保小编将为您提供兴安盟社保养老保险办理详细流程,供大家参考。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
3、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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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90后进入社会,变动,跳跃的字眼更加明显,这让跳槽成为普遍现象,跳槽的同时伴随着社保关系的转移,不少人对此都是一知半解,小编在这里介绍一下如何办理兴安盟社保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内容。
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办法》。办法规定,我区参保人员跨盟市、旗县(市、区)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即可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牧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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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携带所需证件和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科进行办理。这些变更业务的办理手续看似复杂,其实操作起来很简单。下文是社保小编收集的关于兴安盟社会保险变更的具体办理指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单位名称或单位经济类型发生变化,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身份证的,需携带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数发生变化,需携带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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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保障民生的好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为了让社保制度的好政策覆盖负面,兴安盟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本文是社保小编整理的关于征缴暂行办法的详情。
第一条 为了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社会保险费收支及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通知》(内政发〔2000〕12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范围主要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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