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85号文件下发之后,很多符合政策的人来补缴养老保险,但是在补缴的过程中,不少补缴人员对补缴政策存在误解。”据社保小编了解到7月11日,哈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广大补缴人员做出了误区解读,详细情况情况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正解:
根据85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的年限长短不是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的,而是由其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年龄来决定的:
无国有身份人员,1995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1月1日开始补缴,1995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补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从补费起始时间开始补至法定退休年龄,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目前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则从补费起始时间开始补缴至当月。
若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国有身份的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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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社保小编了解到,哈密地区根据相关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跨省、县(市)迁移,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向户籍迁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转移经办流程办理转移手续,具体的办理指南是怎样的?跟随小编一起去看看!
据该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根据相关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跨省、县(市)迁移,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向户籍迁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转移经办流程办理转移手续,实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转移条件
参保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并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关系不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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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根据相关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跨省、县(市)迁移,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向户籍迁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转移经办流程办理转移手续,实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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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进行信息更正,如何变更和注销哈密地区社会保险?这里社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哈密地区社会保险信息更正和社会保险注销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受理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
2、哈密市工商局注册的用工单位或中央、省驻我市的各类单位。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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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的基本保障,每个地方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都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也会有相关条例来监督管理。哈密地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条例是怎样的呢?有怎样的规定呢?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详情请见下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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